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计算机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河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4300元/生,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2300元/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各学院学生数等情况分配名额。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院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总人数,结合各学院情况分配名额。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定依据区间(一般为上一学年,下同)学习成绩、综合素质优异,学业成绩专业第一名,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禁止条件:
(一)评定依据区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评定依据区间所修学业有1门及以上考试、考核不及格的;
(三)无故欠缴学费的。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校内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获得。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上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不及格门次少于2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工作小组。
1.成立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办、各年级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班主任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贴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年级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开展困难生认定工作,并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院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工办资助工作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班委、评定小组以及受助人签订承诺书,并将评定结果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接受学院、班级、广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学工办资助工作组组织各年级辅导员以及学生开展听评会,会商评定工作的过程、程序以及经验问题,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修订细则。指导各年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报学工办资助工作组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计算机工程学院
2019年9月1日